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颁布
2012-04-30 14:03:41新思环保点击: 2731
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近日由环境保护部颁布执行。这一新标准的制订建立在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符合我国新形势下的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这一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等进行了统一的要求,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更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对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活垃圾填埋场 仍有一半以上处于失控状态
针对这一标准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这一标准的颁布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编制这一标准时,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数量还很少,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实践,并且缺乏基础研究,使得这一标准存在缺陷。比如虽然对填埋场防渗层的防渗系数提出要求,却没有对防渗层的结构和厚度提出要求;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标准难以执行;没有对填埋场的施工提出要求等。
根据建设部统计,我国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6亿吨。在产生的这些生活垃圾中,44%进入卫生填埋场,29%被简易填埋,5%被焚烧处置,2%被堆肥处理,另外20%被随意丢弃、倾倒。扣除焚烧和堆肥处理的生活垃圾,同时将简易填埋、堆置等归为非控填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仅有47%进入受控填埋场,而有一半以上的填埋场(堆放场)处于失控状态。我国目前拥有正规卫生填埋场444座,日处置能力25.6万吨,远远小于42.5万吨/日的产生量。近年来各地都在大力兴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如果不在新的条件下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将会影响到这些工程的建设,使得新建设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垃圾入场、运行等提出明确控制要求
这次修订的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新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物的入场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等各个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由于填埋场的投资和工程量均是巨大的,因此选择一个适宜的、能够长期使用的场址十分重要。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结合本地发展的长远规划,包括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择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在确定场址的位置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通过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填埋气体、气味、蚊蝇等填埋场滋养动物等因素对周围环境、人群健康及其日常生活、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合理确定防护距离,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保护城乡居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渗滤液污染控制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相结合
垃圾填埋场最难处理同时也是危害最大的污染物是渗滤液,这位官员介绍说,本标准中对渗滤液的污染控制采用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相结合的基本框架,这与发达国家的实践是一致的,也是符合费—效原则的渗滤液污染有效控制方法。但是,根据我国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实践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依据我国目前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和各级环境管理能力,间接处理排放还存在很大困难,同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在现阶段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此,本标准要求填埋场渗滤液必须在填埋场内处理达标排放。同时考虑现有状况,在标准修订时,对本标准颁布前后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分阶段的分级管理。即对于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前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允许其渗滤液(包括调节池污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相应要求后进行间接排放(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因此,对现有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在既有实践的基础上,优化调整排放限值,严格和细化标准的执行条件与措施促进标准的贯彻执行率,推动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控制水平的切实提升。
新标准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这些设施是保障生活垃圾填埋过程中所填埋的固体废物及产生的废气和污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不可缺少的。例如,为保证防渗结构的完整性,新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该系统用于检测衬层系统的有效性和地下水水质的变化。同时要求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应对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与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填埋场的安全运行。此外,新标准还补充了渗滤液中总氮、氨氮、重金属等污染控制指标;提高了新建和现有填埋场的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渗滤液的允许条件。
生活垃圾填埋场 仍有一半以上处于失控状态
针对这一标准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这一标准的颁布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编制这一标准时,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数量还很少,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实践,并且缺乏基础研究,使得这一标准存在缺陷。比如虽然对填埋场防渗层的防渗系数提出要求,却没有对防渗层的结构和厚度提出要求;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标准难以执行;没有对填埋场的施工提出要求等。
根据建设部统计,我国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6亿吨。在产生的这些生活垃圾中,44%进入卫生填埋场,29%被简易填埋,5%被焚烧处置,2%被堆肥处理,另外20%被随意丢弃、倾倒。扣除焚烧和堆肥处理的生活垃圾,同时将简易填埋、堆置等归为非控填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仅有47%进入受控填埋场,而有一半以上的填埋场(堆放场)处于失控状态。我国目前拥有正规卫生填埋场444座,日处置能力25.6万吨,远远小于42.5万吨/日的产生量。近年来各地都在大力兴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如果不在新的条件下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将会影响到这些工程的建设,使得新建设施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垃圾入场、运行等提出明确控制要求
这次修订的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新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物的入场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等各个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由于填埋场的投资和工程量均是巨大的,因此选择一个适宜的、能够长期使用的场址十分重要。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当结合本地发展的长远规划,包括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择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在确定场址的位置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通过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填埋气体、气味、蚊蝇等填埋场滋养动物等因素对周围环境、人群健康及其日常生活、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合理确定防护距离,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保护城乡居民健康和环境安全。
渗滤液污染控制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相结合
垃圾填埋场最难处理同时也是危害最大的污染物是渗滤液,这位官员介绍说,本标准中对渗滤液的污染控制采用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相结合的基本框架,这与发达国家的实践是一致的,也是符合费—效原则的渗滤液污染有效控制方法。但是,根据我国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实践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依据我国目前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和各级环境管理能力,间接处理排放还存在很大困难,同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在现阶段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此,本标准要求填埋场渗滤液必须在填埋场内处理达标排放。同时考虑现有状况,在标准修订时,对本标准颁布前后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分阶段的分级管理。即对于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前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允许其渗滤液(包括调节池污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相应要求后进行间接排放(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因此,对现有标准修订的重点是在既有实践的基础上,优化调整排放限值,严格和细化标准的执行条件与措施促进标准的贯彻执行率,推动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控制水平的切实提升。
新标准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这些设施是保障生活垃圾填埋过程中所填埋的固体废物及产生的废气和污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不可缺少的。例如,为保证防渗结构的完整性,新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该系统用于检测衬层系统的有效性和地下水水质的变化。同时要求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应对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与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填埋场的安全运行。此外,新标准还补充了渗滤液中总氮、氨氮、重金属等污染控制指标;提高了新建和现有填埋场的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渗滤液的允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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