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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012-04-30 14:03:41新思环保点击: 2991

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此件业经发展改革委穆虹会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按照我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的要求,截至2008年底,已有130余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基本建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二、我部直接组织实施的规划内能力建设项目由我部组织验收,地方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竣工验收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中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验收方案应报我部审批。各级竣工验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各单项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全面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完成国家复核与批复的建设内容、试运行正常、所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单项验收已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允许投入正式经营,并视同不按期完成建设规划,对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在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工程验收中,应将二噁英监测作为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验收中,应将填埋场的施工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详见附件)执行。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竣工验收部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作为我部或各地方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严重超批复概算、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缴违规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存在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试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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